根据加拿大移民法(IRPA)的规定以下三种申请人和担保人的关系,必须持续一年以上,只有满足了这个条件,才可以提交担保移民的程序。而且,所需要交的材料,必须要支持俩人相处的时间。
- 同居伴侣担保移民(没有结婚证)
- 配偶担保移民(有结婚证)
- conjugal relationship (不曾住在一起的伴侣关系)
然而针对同居移民,移民官不只是单纯的审核俩人伴侣的身份是否至少维持了一年之久,还会从你们提供的证据里,来审核你们的关系是否满足了以下两点:
- 这段关系是否是真诚的;
- 这段关系是否是为了移民目的而在一起的;
因此大家为了向移民官证明自己和爱人的关系,在love story和提交的材料里,都会全力以赴的描述自己和对方关系是多么亲密,并且尽可能的表达俩人的关系已经稳定很长一段时间了。
然而很多人都不知道在PR申请里有很多雷区,自己DIY很有可能被拒。那么今天小纽为你细细道来…
其实不是描述俩人进入关系的时间越早越好
下面为方便描述我们把担保人设为A,申请人设为B。
如果移民官判断担保人(A)和申请人(B)的关系,是在A自己过去申请PR身份时就已经形成。而当时A没有提供B的信息的时候。那么移民官就会直接把B,从A的可担保的家庭成员里永久地除名(不管俩人的关系是否真诚,也不管俩人关系的目的性)
原因就是,在加拿大移民法里有一条(section 117 of IRPA (9) (d)),所有PR的申请人都必须如实的(declare )声明自己的感情状态,把自己的伴侣加入到申请表格里(无论伴侣是否陪同来到加拿大,是否想要加拿大的PR身份),那么移民局在审核申请人PR案子的时候,就会把申请人以及申请人家庭成员一起做背景调查的相关审核。为了杜绝有些人在自己移民的时候,隐瞒自己家庭成员身份的情况。
加拿大移民法的这条法规严格地禁止,拿到PR的申请人担保自己未声明的家庭成员的权利。
而且这条法规是永久地禁止了这项权利,移民官必须直接把伴侣从担保人的家庭成员里除名,甚至不允许申请人或者担保人有上诉的权利。
A foreign national shall not be considered a member of the family class by virtue of their relationship to a sponsor if
被除名的真实案例介绍:
19岁的小A作为家庭成员跟随父母移民到加拿大,获得了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。彼时,在拿到身份前小A有一个相处两年的女友,小B(俩人偶尔会住在一起)。然而小A在跟随父母移民的申请档案里,并没有声明自己有同居女友小B。(注意:移民法里家庭团聚里还有规定,如果孩子已经有自己的家庭,那么不管这个小孩是否未满22岁,这个孩子都不再有权利随父母一起移民。)

然而19岁的小A并不知道这项规定,也因为异国的关系和小B渐行渐远,但俩人还是有电话短信上的联络。
四年后23岁的小A从加拿大回到了自己的祖国,重新和小B联络起来。俩人很快旧情复燃,重新坠入爱河。于是小A在自己的祖国,一呆就是一年多,期间和小B俩人还有了一个孩子。

一年多后,24岁小A回到加拿大想要担保小B,和小孩一起来到加拿大。于是,A准备了同居伴侣担保移民的材料,递交给移民局。小A为了向移民官证明自己和小B 关系的长久性,夸大了俩人的关系。声称他们从17岁的时候便是同居关系,俩人在小A移民加拿大的时候也一直保持这异国恋的关系,并且小A提供了俩人“异国恋”期间的短信电话记录。
于是,移民官并没有去审核俩人关系的真实性,直接引用section 117 of IRPA (9) (d)条款,永久地杜绝了小B,作为小A可担保家庭成员的可能性,并且没有上诉的可能。
最后,小A只能联络移民律师,申请联邦法庭的judicial review ,幸运地成功翻案。
这个案子可以看出,大家在申请配偶团聚移民的时候,根据个人情况的不一样,大家一定要咨询专业的移民顾问,看看自己和爱人的情况,是否符合移民条款的规定。千万不要擅自,夸大自己和爱人的关系,造成在移民路上无法挽回的后果。
(注:被除名家庭成员后,即使不能上诉,但是专业的移民团队,也是有别的方法可以帮客户再次申请的,比如人道主义申请,再比如2019年新出的短暂豁免政策,都是针对此类案子,可以尝试的翻案途径。)
最后,祝愿大家早日和爱人在加拿大相聚,一切顺利。